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在化工界,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3种:承压类设备,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锅炉作为特种设备,看似是一种简单的工业设备,可要是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锅炉爆炸等安全事故。
近期特检院联合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各地违规锅炉进行打击,目前湖南某食品公司就有三台设备涉嫌“大容小标”,经监测,3台锅炉蒸汽发生器标识数值与实际数值相差3-5倍,接下来将面临应有的处罚,那么,如果使用不合标的锅炉设备,将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罚呢?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若未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消除隐患、制定预案以及作业人员未培训取证等违法行为,将根据《条例》第83条和第86条的规定,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若逾期未改正,将面临罚款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2、如果特定种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未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将受到降职、撤职的处分;若触犯刑律,将根据刑法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故意隐瞒、虚报或者迟报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将依照前述条款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