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仕江、吴运梅按照计划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锅炉一台,使用登记证号为:锅川条明确规定:严格按《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做相关操作,认真做好锅炉运行记录。”司炉工许超在作业中未严格执行特定种类设备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锅炉运行记录,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定种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严格执行特定种类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
当事人存在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特定种类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企业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为。
1.四川康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司炉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四川康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2.《特定种类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的事实。
3.该台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份,证明锅炉的使用单位是四川康宏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
5.《2021年1月份的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和《司炉工岗位工作职责》各一份,证明司炉工未认真做好锅炉运行记录,违反该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事实。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托人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人何琪琳接受调查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0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1〕第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依照《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定种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企业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特定种类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企业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为,因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且是初次违法,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特定种类设备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