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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蒸汽发生器在制衣厂、干洗店、饭店、豆制品厂等场所常常使用,蒸汽发生器是指利用燃料或其它能源的热能(如电能)把水加热成蒸汽的机械设备。
蒸汽发生器主要按照燃料分类,可分为电蒸汽发生器、燃油蒸汽发生器、燃气蒸汽发生器。现在,市场上主要以电加热蒸汽发生器销售为主。但是,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蒸汽发生器如果是大于或等于30升时,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范围,小于30升的蒸汽发生器不属于《条例》监管。因此,有许多生产蒸汽发生器的企业,故意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或者在设计图纸上标称小于30升的蒸汽发生器,当监管部门检查时,宣称这一些产品不是特定种类设备。对用户宣传时,称其生产的蒸汽发生器不用质监部门监管,并以节省安装、使用费为卖点销售,而实际上这些蒸汽发生器的容积是超过30升,属于《条例》监管的特定种类设备。这一些企业是以这样方式操作:生产厂商将此类蒸汽发生器,从产品标识、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定容积小于30升,宣称不是特定种类设备,而销售到用户后,通过简单调整外置水位计的水位限位装置,改变为容积超过30升的蒸汽发生器(见图1),这样就能逃避监检,又能使用户得到满足使用要求,但是这类设备存在安全监管盲点,易发生意外事故。对这种现象,作为监管部门该怎么样处理呢?蒸汽发生器监督管理问题,是质监部门在特定种类设备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难点。
为了更好地讨论蒸汽发生器是否归质监部门监管,笔者以《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10期刊登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一文为例:2012年6月,某质监局对辖区内的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库存蒸汽发生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蒸汽发生器是通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配备外置水位计、水箱和水泵、电路控制管理系统、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据该企业来提供的设计图纸显示,该批蒸汽发生器的主要技术指标分别为:额定蒸发量50kg/h、额定蒸汽压力0.7MPa、额定蒸汽温度170℃、额定进水温度20℃、有效水容积26升。现场执法人员会同检测工作员对上述蒸汽发生器进行水容积测定,当启动蒸汽发生器水泵,向容器注水,直到水位限位装置自动启停注水时,测试结果为:28升;当向容器注水至外置水位计最高点时停止加水,测试结果为:38升。据调查了解,该公司没取得锅炉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该局办案人员打算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制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公司做处理,但是,对上述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内的特定种类设备呢。
下面对本案例进行剖析:作者觉得:容积是关键。
1.从定义来看,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按照上述定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两者区别之一,锅炉是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案例中的蒸汽发生器是通过燃料或电加热,将所盛装的水加热成水蒸汽,并对外输出水蒸汽,符合《条例》第九十九条对锅炉的定义。
2.从设计来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05]20号),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一是对于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在设计时可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也可根据《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但是按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进行设计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其他安全泄放装置。其数量和排放量计算应当符合《蒸规》的要求;(2)对于没办法进入内部进行检测验证和清洗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应当设置清洗孔或检验孔;(3)在电热蒸汽发生器本体上应当设置水位计或缺水自动保护装置。二是按照锅炉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文件应当经我局公布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按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的电热蒸汽发生器,其设计单位理应当具备D级或以上(C级、A2或A1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资格。案例中设计图纸分析,额定蒸汽压力为0.7MPa,较为接近锅炉。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因此,是否属于《条例》中定义的锅炉,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升是关键要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锅炉和医用氧舱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答复函》(质检特函[2004]61号)中,《蒸规》中的水容积和《条例》中锅炉定义中“容积”概念相同,均指锅炉内规定的最高水位时的水容积。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蒸汽锅炉容积定义》(2009质检特便字第3046号)中:《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蒸汽锅炉定义中的“容积”是指蒸汽锅炉的水容积,即锅炉最高水位时的存水容积。蒸汽锅炉最高水位是指锅炉实际运作时的状态下可能允许的最高水位。本案例中,从其设计图纸和标注,有效水容积26升。但是,测试时,自动启停注水时,测试结果为:28升,最高点时停止加水,测试结果为:38升。究竟容积是26升、28升还是38升。作者觉得:蒸汽锅炉中的容积就是锅炉最高水位时的存水容积。虽然设计、标注和自动启停注水测试的容积小于30升,但是,蒸汽发生器最高水位时的存水容积测试大于30升,而且蒸汽发生器一经销售,用户都能够调高水位限位装置,实际使用超过30升的容积,以获得更多蒸汽输出量,用来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这种蒸汽发生器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属于《条例》规定的锅炉。
在实际工作中,蒸汽发生器存在如何监管的问题。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加强对蒸汽发生器这类型设备的监督管理力度。因此,笔者建议,对这类型蒸汽发生器监管可以按以下思路(见图2)进行。
(一)检查设计图纸。查看蒸汽发生器设计图纸或者产品标识、说明书,了解该种蒸汽发生器是利用何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还是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很多压力的密闭设备。初步判断属于锅炉类型还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类型。
(二)检查测试。对于属于锅炉类型的,测定蒸汽发生器最高水位时的容积大小,主要注意的是有些生产蒸汽发生器企业将水位限位自动启停装置设置小于30升,测试时,要关上启停装置,加注水直到最高水位时,测定其容积大小(见图3)。如果是大于或等于30升时,按《条例》规定的锅炉进行监管。对于属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类型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时候的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对上述相关的指标来测试,若是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按《条例》规定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进行监管。如果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特定种类设备,可按《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做管理。
(三)加大监管和宣传工作力度。一是加大蒸汽发生器生产行业调研和监督管理力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帮扶有条件的企业,申办锅炉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证。二是加大对蒸汽发生器的使用企业的检查力度,引导其正确使用蒸汽发生器,宣传不得非法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和使用非法特定种类设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保障老百姓生命安全。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