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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7起典型案例

日期:2024-06-23 15:05:25     作者: 燃气锅炉

  )近期,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电梯、燃气灶具、气瓶、锅炉、叉车等设备设施,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发布7起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3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14.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加强春节期间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对天津市南开区仁恒伊势丹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3部曳引乘客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13日期间的半月维保记录。经查,当事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维保计划安排,于2024年2月12日对上述3部电梯来维护保养,但当事人在春节假期期间未合理调配维保人员,致使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未对上述3部电梯进行维保。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厦门市兰新现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天津滨海城市广场内部电梯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2部乘客电梯、2部自动扶梯维保时间均不足10分钟,且无安全管理员跟随,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保的情况。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克劳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塘沽美家商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天津克劳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美家商城2号自动扶梯维保记录不全。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对涉案电梯开展了维保,但维保记录中均无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东丽区兴利源五金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1月22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对东丽区一五金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水暖洁具经营部正在销售一款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的燃气灶具。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不合格灶具的来源进行了追查,当天即确定其上游供货商为该五金城内天津市东丽区兴利源五金经营部。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供货商开展现场检查,对涉嫌不合格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涉案的9批次家用燃气灶具以及4批次家用吸油烟机全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7.02万元。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2月5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鑫诺驰汽车修理厂销售气瓶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7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蓟州区鑫诺驰汽车修理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11只在售的车用LNG气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经营车用LNG气瓶的检查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及其相关制度。经查,当事人在购进销售车用LNG气瓶的过程中,未对气瓶的相关设备信息、检验情况和购进销售过程等信息进行记录,未按规定建立特定种类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泰玉兴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合力牌蒸汽锅炉,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蒸汽锅炉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外省购进二手蒸汽锅炉,至案发时未经检验机构检验便投入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锅炉的相关资料。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静海区大庆坚果销售中心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天津市静海区大庆坚果销售中心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场内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首次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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