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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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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乌鲁木齐市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相关优惠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6-18 10:42:58     作者: 燃煤锅炉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2012年乌鲁木齐市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相关优惠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确保我市2012年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措施:

  一、凡纳入2012年“煤改气”工作规划,并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改造单位(业主),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设备改造补贴,其余资金由改造单位(业主)自筹解决或由其权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改造补贴根据核定后的燃气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实施“煤改气”的大型燃煤集中供热锅炉房,除享受规定的设备改造补贴外,由市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进一步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

  对实施集中“煤改气”的居民自采暖燃煤小锅炉,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工作。其土地费用(征收补偿、拆迁等)由区级财政承担,其余工程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对实施“煤改气”的工业生产锅炉,根据其现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实施“煤改气”的改造单位(业主),采暖期执行相应的燃气供热价格。依据燃气供热运行成本以及建筑物能耗水平真实的情况,针对公建、民建分别制定相应的供热价格和热计量价格。同时,对供热用燃气执行相应的优惠价格。

  三、对新建燃气锅炉房用地,国土部门应优先进行划拨和调整,并作为市政公用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供热单位使用。

  原锅炉房用地在满足燃气供热设施建设需要后,在明确由供热单位保持闲置用地原有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为未来公用设施预留空间,因地制宜建设居民健身活动场所绿地或社区公共设施。

  四、对实施“煤改气”的改造单位(业主),其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第一先考虑纳入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贴;需进行老旧管网改造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第一先考虑纳入我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给予相应补贴。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2012年乌鲁木齐市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相关优惠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确保我市2012年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作有序推进,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措施:

  一、凡纳入2012年“煤改气”工作规划,并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改造单位(业主),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设备改造补贴,其余资金由改造单位(业主)自筹解决或由其权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改造补贴根据核定后的燃气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实施“煤改气”的大型燃煤集中供热锅炉房,除享受规定的设备改造补贴外,由市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进一步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50%。

  对实施集中“煤改气”的居民自采暖燃煤小锅炉,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造工作。其土地费用(征收补偿、拆迁等)由区级财政承担,其余工程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对实施“煤改气”的工业生产锅炉,根据其现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实施“煤改气”的改造单位(业主),采暖期执行相应的燃气供热价格。依据燃气供热运行成本以及建筑物能耗水平真实的情况,针对公建、民建分别制定相应的供热价格和热计量价格。同时,对供热用燃气执行相应的优惠价格。

  三、对新建燃气锅炉房用地,国土部门应优先进行划拨和调整,并作为市政公用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供热单位使用。

  原锅炉房用地在满足燃气供热设施建设需要后,在明确由供热单位保持闲置用地原有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为未来公用设施预留空间,因地制宜建设居民健身活动场所绿地或社区公共设施。

  四、对实施“煤改气”的改造单位(业主),其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第一先考虑纳入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贴;需进行老旧管网改造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第一先考虑纳入我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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